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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31-4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1日

31.甲因涉嫌盗窃乙800元现金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调整至1000元以上。检察院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检察院对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属于酌定不起诉

B.乙若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C.甲若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向检察院申诉。

D.检察院若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调整至1000元以上,甲盗窃金额为800元,未达起刑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种不起诉,属于法定不起诉,而不是酌定不起诉。A项错误,不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乙不服检察院决定的,可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被不起诉人可以救济的,仅限于酌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法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不享有救济途径。C项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发现新的事实,达到追诉标准的,可以重新提起公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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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1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A.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

B.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单独质证

C.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可不再举示

D.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出示的证据,庭审中不得举示。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十一条规定,“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对定罪量刑的证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AB两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庭审时可简化举证,但不可省略。C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辩护方申请出示开庭前未提交的证据,参照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据此,在审判过程中,控辩双方可以提交新证据。此外,从庭前会议的定位来看,庭前会议不能取代开庭,是为开庭做准备的诉讼活动,审判活动仍然应以庭审为中心。故庭前会议对审判的约束限制应当有限,再加之我国从诉讼模式有较强的职权主义传统,偏好实体真实,不能因庭前会议未出示证据,在庭审中就不得出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D项说法错误,当选。故本题选CD。

33.甲系退伍军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未委托辩护人,市公安局认为其可能判处死刑,于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后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

A.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职律师乙可以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甲提供法律援助。

B.在侦查阶段,乙提出了口头辩护意见,侦查机关要求必须出具书面意见。

C.庭审中,乙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庭应当延期审理。

D.庭审中,乙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法院应当为甲重新提供法律援助。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乙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公职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A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选择书面或口头提出意见,书面提出的,应当附卷。侦查机关不可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以何种方式提出辩护意见。B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因此,此时法院应当宣布休庭,而不是延期审理。C项错误,不当选。乙违反法庭纪律被法警强制带出法庭后,法院应当休庭。法院是否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取决于乙被待出法庭之后的处理。若并未对乙予以处罚,可在再次开庭时由乙继续担任辩护人。若乙因被司法拘留或其他处罚不宜再担任辩护人的,可由甲自行委托,或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重新指派。D项错误,不当选。

34.某公司总经理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建议县检察院补充起诉。县检察院后将该公司补充起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担任诉讼代表人。

A.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甲时,乙不得在场。

B.县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且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C.乙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法庭辩论结束后,乙有权做最后陈述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因此,原则上,公诉人讯问甲时,乙作为同案被告人不得在场,除非存在供述内容存在实质差异等需要在场对质的情形,而题目中并无相关信息。A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据此,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此,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的一个月不计入审理期限。B项正确,当选。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即,案件延期审理后,恢复审理的,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高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据此,乙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有最后陈述权。C、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35.李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召开了庭前会议,李某申请排除其供述。三天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调查阶段,以下程序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

①公诉人讯问李某;②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③李某辨认公诉人提出的毒药,并进行质证;④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⑤法庭宣布庭前会议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查情况;

A. ②①⑤③④

B. ②⑤①③④

C. ⑤②①④③

D. ②⑤①④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因此,首先应当宣读公诉书。②法院宣布开庭后首先进行的步骤。《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六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⑤为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的步骤。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七条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宣布庭前会议报告主要内容后,应当由审判长对被告人讯问。审判长发问后,公诉人可在审判长主持下讯问,即步骤①。《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述申请。”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庭讯问、发问结束后,公诉人先行举证。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公诉人出示证据后,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出示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先由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出庭作证后,由控辩双方出示、宣读证据;即“先人后物”。在出庭作证与出示宣读证据时,贯彻先控方、后辩方的顺序。即步骤④、步骤③。因此,庭审顺序为②⑤①④③,故本题选D。之所以采取“先人后物”,是基于庭审的连贯性要求,是集中审理原则的体现;而出庭作证与出示证据采取“先控后辩”,是诉讼原理的要求,辩护以控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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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甲行为古怪,甲父带甲在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发病初期。一周后,甲持刀将乙捅伤。县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甲立案侦查,随后案件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聘请了专家丙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人民医院所做精神病诊断证明属于鉴定意见

B.人民医院所做精神病诊断证明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C.甲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丁提供了书面意见;若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丁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D.法院通知丙出庭说明情况,丙无理由拒不出庭的,其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即,鉴定意见应当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人民医院所做的精神病鉴定不属于鉴定意见。A项错误,不当选。但人民医院所做的精神病诊断证明并非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表达的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人民医院的精神病鉴定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被告人甲的精神状态,与案件事实有关,符合证据的内容要求;同时,精神病鉴定以其内容与思想证明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存在,属于书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故,人民医院的精神病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B项错误,不当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据此,法院基于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依职权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37.下列关于第一审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有?

A.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向被告人的不当讯问,可以制止

B.审判长应保持中立,对公诉人向被告人的讯问,不应当打断。

C.若公诉人与法院对案件认定的罪名存在争议,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并确定罪名

D.法院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若认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对方未提出异议的,审判长也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制止。”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有不当讯问的,审判长可以制止。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对于罪名存在争议,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此外,《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二条规定,“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庭前会议的权限有限,对于审判有关问题只能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不得作出实质处理。C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但此处的拘留为司法拘留,并非是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先行拘留。先行拘留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法院不是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刑事拘留。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38.甲乙二人在A省B市组建P2P网贷公司进行非法集资,B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过群众举报,侦查人员将甲抓获,乙逃窜至C省D市躲藏。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若需要通缉张某,B市公安局应当报请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B.B市公安局将甲侦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检察院应当等乙到案后一并审查起诉。

C.B市公安局将甲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可将该公司作为单位犯罪嫌疑人,一并审查, 并提起公诉

D.B市检察院将甲向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乙到案的,B市检察院需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方能追加起诉。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因此,A省B市公安局若通缉逃窜至C省D市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二者共同上级公安部发布通缉令。A项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因此,甲乙共同犯罪,乙在逃的,应当受理甲的审查起诉。B项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若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甲乙二人共同犯罪还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移送起诉,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C项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 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据此,检察院追加起诉不需经过人民法院许可。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39.张三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委托了辩护人李四。后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侦查阶段,张三的妻子王五向县公安机关控告张三对其长期虐待,县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B.县公安机关经审查,对王五控告张三虐待案件决定不立案。王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县法院可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王五遭受虐待的证据

C.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张三盗窃事实清楚,但抢夺事实不清,县检察院应当在抢夺罪查清后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D.县法院审理张三盗窃案过程中,李四申请法院调取一份书证,法院同意调取的,可在调取时通知李四到场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张三虐待其妻子王五,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犯罪,一般应当由王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A项正确,当选。《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据此,王五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可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证据,而不能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B项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部分犯罪事实未查清的,可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向法院起诉查清的部分,待剩余事实查清后补充起诉或另案处理,而非应当等查清后一并起诉。C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因此,李四出于无法收集调取证据的现实,申请法院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取;且法院调取时可以通知辩护人李四到场。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D。

40.张三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县法院审理。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官经审理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决定择日宣判

B.指派值班律师为张三进行辩护

C.法官经审理认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决定改用合议庭继续审理

D.若张三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审理期限应为10日。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据此,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当庭宣判,而不能庭后定期宣判。A项说法错误,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B项说法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普通程序)或者第三节(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据此,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改变程序,可改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的,可组成合议庭,符合条件的也可由法官独任审理。此外,改变程序的,应当重新审理,而不是继续审理。C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根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只能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刑期不会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故审判期限不得延长为15日,应当在10日之内审结。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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