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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商管理中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行使的重大事项决策职权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26-09-28 09:09:23
导读:在《中级工商管理》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核心权力机构,其性质与职权是历年考试的重点。本文将详细解析股东会的基本性质、法定职权范围以及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帮助考生精准掌握该考点,轻松应对相关考题。

中级工商管理中股东会的性质及其行使的重大事项决策职权包含哪些内容?

一、股东会的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有如下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重大经营风险。

考生在备考时,务必牢记上述职权的归属以及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比例和表决要求,这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高频考点。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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