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会的性质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机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此外,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对于上市公司,《公司法》有如下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重大经营风险。
考生在备考时,务必牢记上述职权的归属以及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比例和表决要求,这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高频考点。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