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东会的性质与设立例外
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但考生需要特别注意一个例外情况:依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这是考试中极易设置陷阱的考点,务必牢记。
二、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核心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人事与报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以及监事会的报告。
- 财务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重大变更: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章程修改: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特别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公司法》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特别决议程序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考生在复习时,务必将“资产总额30%”和“表决权2/3以上”这两个关键数据指标准确对应,避免在单选题或案例分析题中因混淆比例而失分。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东会的性质及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