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运作规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决策效力。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决议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一、股东会召开程序
- 召集主体: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之后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 通知时限: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基本信息。
二、决议效力认定
- 普通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表决权计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要提示:
-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新修订的《公司法》强化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明确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对于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但全体股东对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视为有效决议。
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特殊约定,这些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优先效力。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