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等。
2. 受理与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 举证与答辩受理后,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审查与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5. 送达与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6. 行政诉讼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步骤,申请人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督和改进的机会。
科目:中级银行管理
考点:行政复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