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的审理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为了确保行政复议过程高效、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如果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及新的审理期限。
3.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技术鉴定等,行政复议机关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4. 送达与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以上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能够在合理的时限内作出决定,确保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申请人也能够明确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科目:中级银行管理
考点:行政复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