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商业综合体、工厂、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频发,暴露出部分社会单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严重缺失。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社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切实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首先,该法规明确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且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疏散逃生技能以及初期火灾扑救等基本知识。
其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专业培训。特别是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相关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悉系统运行原理与应急处置流程。
此外,《规定》强调培训应注重实效性,不得流于形式。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消防培训档案,记录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参训人员及考核结果,并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培训或培训不到位导致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日常管理重点,通过定期演练+理论授课+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李四准备个人出资创办一家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他应当经( )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向同级人民政府部门申请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
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消防救援机构
C.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D.地市级消防救援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