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消防安全体系中,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对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首先,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对于新研制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市场。这构成了消防产品准入的核心制度——市场准入制度。
在实际监督检查中,若发现使用了未获得强制性认证或技术鉴定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此外,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依照职责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施工单位安装不合格产品、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造假,均需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一旦因劣质消防产品导致火灾事故扩大,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因此,从源头严控产品质量,强化全链条监管,是防范火灾风险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消防产品进场检验制度,留存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确保所用产品可追溯、合规合法。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