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专业技术服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资质执业。
首先,机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场所、设备、人员配置。其中,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且项目负责人也需持有相应级别的注册证书。所有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报告,必须由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确保“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可追溯。
其次,在服务过程中,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采用真实数据记录检测过程,不得简化程序、伪造结果。例如,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测试时,必须逐项验证报警、联动、信号反馈等功能是否正常运行,并留存原始检测影像资料备查。
此外,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每项服务建立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年。同时,通过全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机构信息、项目情况和从业人员变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动态监管。
一旦发现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减少执业活动内容、降低执业标准等行为,将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合法设立、依规执业、全程留痕、责任到人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人员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依法获得相应的()后,方可执业。
A.学位
B.职称
C.学历
D.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