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许多单位对“谁该参加消防培训”存在模糊认识,导致关键岗位人员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根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明确规定,部分特定人员必须接受强制性消防安全培训,这是单位履行法定消防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新上岗或转岗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无论其从事何种岗位,只要进入新的工作环境,都应掌握本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及使用方法等基本知识。
其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这类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再者,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属于重点培训对象。他们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与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快速响应。
此外,保安人员、专职或兼职消防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也必须纳入强制培训范围。他们在突发事件中承担初期灭火和引导疏散的重要职责,培训内容应包括体能训练、装备使用、协同作战等实操技能。
最后,公众聚集场所的服务人员、学校教职员工、物业服务企业员工等直接面对群众的从业人员,也必须接受针对性的消防培训。
特别提醒:未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消防培训的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各单位应建立全员培训档案,确保重点岗位人员100%持训上岗。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考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1、老张从部队转业后,准备个人出资创办一家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他应当经( )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非民办企业单位登记。
A.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B.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C.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D.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