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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契税法(二)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2日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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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契税法(二)

三、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有专门的用途)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有专门的用途)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外)

(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个人购买住房

★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关键词记忆法)

(1)企业改制:75%+继承,免;

(2)事业单位改制:50%,继续承受,免;

(3)公司合并:存续,继续承受,免;

(4)公司分立:投资主体相同、继续承受,免;

(5)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抵偿的,免;非债权人+安置原职工,30%人3年以上,减半,100%人3年,免;

(6)资产划转:行政性调整,免;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债转股:承受原,免。

2、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10日内。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注意】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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