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5月,某新消费品牌公司在招聘市场策划主管时,向一位拥有15年行业经验、履历优异的45岁应聘者反馈:‘整体风格偏年轻化,团队文化更倾向90后气质’,故不予录用。该求职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平等就业权纠纷仲裁。经审理,仲裁庭援引《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十九章第二节‘遵守公平就业原则’及《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裁定该公司构成年龄歧视,责令其书面道歉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
教材明确指出:《就业促进法》所反对的就业歧视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残疾、户籍、年龄、健康状况等维度;其中,‘年龄歧视’特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以劳动者年龄超出或低于某一区间为由,剥夺其平等参与招聘、晋升、培训等机会的行为。而所谓‘企业文化匹配’,若缺乏客观、可量化、与岗位核心能力直接关联的行为锚定标准(如‘需熟练操作Z世代社交平台工具’可设定具体技能测试),仅以抽象、主观、刻板的‘年轻活力’为由设限,则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歧视性话语包装。
尤为关键的是,教材强调:政府责任包含‘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而40—50岁大龄劳动者正是国家就业援助重点群体之一。《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制定专项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大龄失业人员,并给予社保补贴等激励——这从反向印证:将年龄作为排斥因素,不仅违法,更与国家积极就业政策导向根本相悖。
实践中,人社部2025年发布的《企业招聘合规指引》进一步明确:招聘启事中出现‘35岁以下’‘应届毕业生优先’(非政策性岗位)‘不考虑超龄人员’等表述,均属高风险违规行为;企业须建立招聘话术负面清单与法务审核机制。公平就业不是要求‘一刀切录用’,而是要求‘每项筛选标准均可证明其必要性与相关性’——这是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逾越的专业与法律边界。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