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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检测乙肝五项,并据此拒绝录用携带者,是否触犯公平就业底线?

来源:233网校 2026-08-13 10:19:37
导读:健康状况不应成为就业的隐形门槛。《就业促进法》明确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纳入平等就业权保障范围,以医学无关性检测实施筛选,已构成法定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制要求检测乙肝五项,并据此拒绝录用携带者,是否触犯公平就业底线?

2026年6月,某地卫健部门联合人社部门通报一起典型就业歧视案件:某连锁医疗机构在招聘护士岗位时,强制要求所有应聘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测,并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单方面取消一名体检合格者的录用资格。经调查核实,该行为违反《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及《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第十九章第二节‘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之明确规定,被责令立即纠正、书面致歉,并处以行政处罚。

教材权威指出:《就业促进法》特别强调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前提是该疾病不构成岗位履职的医学禁忌。而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49号),除特警、血站采血等极少数法定职业禁忌岗位外,乙肝病毒携带状态与日常工作能力无科学关联,不得作为限制性条件

更需警惕的是,此类行为不仅违法,还严重违背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伦理。教材第五章强调:人力资源管理须‘帮助企业维护伦理道德以及履行社会责任’,而基于非传染性、非功能性健康指标实施系统性排斥,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侵害,亦损害企业社会公信力。实践中,已有多个司法判例支持劳动者主张——某省高院2025年终审判决认定,某三甲医院以‘乙肝携带者不宜接触患者’为由拒录检验科技师,因未提供任何医学依据证明其岗位存在传播风险或履职障碍,构成违法歧视,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登报澄清。

值得注意的是,《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亦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含有歧视性条件的服务。因此,从招聘启事措辞、体检项目设置到录用决策全流程,均须嵌入合规审查。真正的健康把关,应聚焦于岗位必需的身体条件(如色觉、听力、肢体功能等可验证胜任要素),而非对无害生物学状态的污名化筛查——这既是法律红线,更是专业底线。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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