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5)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约定办理。
(6)承包人按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