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
(1)监理人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2)发包人①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并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②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③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核算承包人④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⑤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合同双方若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若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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