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法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的期限为1个月。如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工作的,报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2)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指定专人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应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竣工财务决算应区分大中型项目、小型项目,应按项目规模分别编制。项目规模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设计文件未明确项目规模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4)建设项目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概算的单项工程的,单项工程竣工时,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项目是大中型项目而单项工程是小型项目的,应按大中型项目的编制要求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5)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的尾工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大中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非工程类项目除预留与项目验收有关的费用外,不应预留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