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并非所有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特别注意的是,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此外,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办理抵押登记是确保抵押权设立的重要步骤。当事人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之,了解抵押物的合法性是确保工程合同安全和有效的重要环节。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抵押物的性质和法律要求,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