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合同。只有法律规定的合同种类才能适用留置这种担保形式,包括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等。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那么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享有留置权。同样地,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也可享有留置权。
然而,并非所有动产都可以被留置。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因此,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确保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留置权人还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并且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总之,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是对方未履行付款义务,并且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正确理解和运用留置权,对于保障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