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基金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服务机构类型及准入方式
从事公募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二、代销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必备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
(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还应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
(一)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具体要求
1.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2.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3.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1.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
3.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5.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私募基金业务针对服务机构的准入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
(二)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3.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5.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6.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7.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8.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9.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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