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第五章重点:拖售权
1、定义
(1)又称领售权
(2)可以要求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其共同向第三方出售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或资产的权利
2、目的
保障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企业被第三方并购成功实现退出
3、拖售权行使主体
(1)一般为投资方,包括特定的几位投资方或合计持有一定股权比例的投资方
(2)实践中,创始团队要求投资方行使拖售权,必须取得创始团队持有的一定股权比例的同意
4、拖售权的触发条件
(1)时间标准:指拖售权的行使,必须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经过之后,以保证目标公司有足够的时间可以运营
(2)估值标准:指行使拖售权时,对于目标公司的整体估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否则拖售权人无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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