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约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有何区别?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础。明确要约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的规定,有助于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因误解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一、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撤销与撤回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销: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果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通过协商一致或其他法定程序进行。
三、案例分析
假设某建设单位(甲方)向施工单位(乙方)发出了一份要约,明确表示愿意将其某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并列明了工程的各项具体要求。乙方收到要约后,在考虑是否接受期间,甲方发现要约内容有误,于是迅速发送了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在乙方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乙方,则该要约被成功撤销,合同未成立。
四、注意事项
时间点的把握:要约的撤销和撤回以及承诺的撤回都必须在特定的时间点前完成,否则将无法实现撤销或撤回的效果。
通知的送达: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的撤销或撤回,通知都必须及时送达对方,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五、总结
要约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明确其具体规定有助于规范合同行为,避免因误解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性,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成立和履行。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要约与承诺
1、关于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说法正确的有( )。
A.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B.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C.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可以撤销
D.超出承诺期限作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E.要约撤回的通知可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
2、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有( )。
A.要约被拒绝
B.要约被依法撤销
C.要约内容含糊不清导致无法承诺
D.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E.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水泥厂在承诺有效期内,对施工单位订购水泥的要约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则该水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
A.水泥厂的答复文件到达施工单位时
B.施工单位发出订购水泥的要约时
C.水泥厂发出答复文件时
D.施工单位订购水泥的要约到达水泥厂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