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转移是指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则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例应用:假设某施工单位因不服某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交给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这种情况下即为管辖转移。若施工单位认为该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理解并掌握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正确选择和变更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