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处理程序如下:
1. 提出时间: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具体来说,当事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处理程序:
- 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 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上诉后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案例应用:假设某施工单位因不满某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施工单位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第10天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交给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要提示:
- 及时提出: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可能会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 详细说明理由: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应当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增加异议被采纳的可能性。
- 法律咨询:在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理解并掌握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和处理程序,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正确选择和变更管辖法院具有重要意义。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