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该法院提出异议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 提出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书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 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 上诉: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例应用:假设某施工单位因不满某市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施工单位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交给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重要提示: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在遇到管辖权问题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管辖转移与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