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当多个施工主体共同实施危险作业造成损害时,《民法典》第1170条确立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归责原则。根据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所有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高层建筑项目同时有三家分包单位在相邻区域进行高空焊接作业,未设置隔离措施,导致坠落焊渣引发火灾。法院最终认定:
- 三家单位均存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过错
- 无法查明具体是哪家单位的焊渣引发火灾
- 判决三家单位连带赔偿全部损失
关键认定要素包括:
- 行为危险性:作业本身具有潜在危害性(如高空坠物、易燃作业等)
- 时空关联性:多个行为在同时段、相邻区域实施
- 因果关系:损害确系危险行为导致
- 侵权人不明:无法锁定具体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 建立交叉作业协调机制
- 设置物理隔离防护措施
- 完善作业过程影像记录
- 购买足额第三者责任险
值得注意的是,若能证明某特定主体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如有完整监控证明某班组当时未作业),则该主体可免除连带责任。2024年新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对于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交叉作业,监管部门可直接推定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