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的认定需要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22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具体行为可能构成该罪名:
一、客观行为表现
- 投标人之间的横向串通:
- 通过协商确定投标报价
- 约定轮流中标或放弃投标
- 使用相同电子设备制作投标文件
- 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
- 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纵向串通:
- 提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
- 暗示特定技术参数要求
- 在评审时差别对待投标人
- 允许投标人撤换关键文件
二、实务风险识别要点
- 文件审查:
-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
- 比对不同投标人的技术方案相似度
- 核实投标代表的社会关系
- 资金流向追踪:
- 关注保证金缴纳账户
- 核查投标人之间的资金往来
- 分析投标报价的数学规律性
- 电子数据取证:
- IP地址登录记录
- 文件创建修改时间
-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验证
三、典型案例警示 某高速公路项目中,5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出现连续7页内容完全相同,经济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排列。经调查发现这些公司实际由同一控制人操纵,最终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各公司均被列入黑名单。
风险防范建议:
- 建立投标合规审查制度
- 推行电子招标全流程留痕
-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 完善内部举报机制
建设单位可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采用区块链存证技术等手段,有效预防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发生。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串通投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