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中,建筑市场主体制度是重要考核内容。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法人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核心类型之一,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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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资格取得:必须依法设立,具有独立财产和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施工企业)、非营利法人(如行业协会)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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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范围:法人参与工程建设需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例如,施工企业法人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方可承接对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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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要求:
- 权利:依法参与工程投标、签订合同、获得报酬;
- 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法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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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方式: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相分离。但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某施工企业(法人)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被住建部门处罚并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此案例涉及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考试易错点:考生需特别注意法人与分支机构的责任划分,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掌握这些要点,能有效应对考试中关于法人主体资格的单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建议结合《建筑法》《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延伸复习。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