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当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撤销原批准。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或被举报查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
法律程序方面,主管部门撤销许可时应当:
- 出具书面撤销决定书,明确撤销理由和依据
- 告知企业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 将撤销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
企业应对措施应当包括:
- 立即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避免违法后果扩大
- 组织专业力量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 按照原审批标准重新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 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 对员工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管理办法》,被撤销许可的企业信息将被记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可能面临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等。因此,企业整改时应当聘请专业安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整改过程应当留存完整记录,以便证明整改效果。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安全生产许可被撤销将直接影响施工资质和工程投标资格。建议企业建立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机制,特别是在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或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主动重新评估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便于随时证明自身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级建造师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安全生产许可撤销的法律依据、企业整改的法律要求以及重新申请的程序规定。这些内容在实务中关系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在考试中也常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6.6.2 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及执法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