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却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时,承包人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关键适用条件包括:
- 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顺序(如按月进度支付70%工程款后承包人继续施工)
- 发包人存在确切违约行为(如逾期15日未支付当期进度款)
- 承包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抗辩(建议通过工作联系单或律师函固定证据)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
- 抗辩范围应与违约程度相适应,如发包人仅支付部分款项,承包人可相应减少施工量
- 不得滥用抗辩权导致工程停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约
- 应同步做好现场签证记录,防止发包人反诉工期延误
典型案例显示,某施工企业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停施工后,法院最终判决发包人支付拖欠款项及利息,并免除承包人停工期间的违约责任。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承包人行使该权利时,建议同步启动工程款催收程序,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合法抗辩与积极维权相结合,才能有效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