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中,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管辖的关键依据。根据《仲裁法》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包含三大核心内容: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排除诉讼的合意)
- 仲裁事项(限定可仲裁的争议范围)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体到有管辖权的机构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主合同变更、解除或无效,仲裁条款依然有效。但协议主体资格受限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将直接导致协议无效。
实务中曾出现某建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双方虽约定"争议提交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理由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属于法定必备条款**,模糊表述无法实现排除诉讼的效果。
特别提示:涉及婚姻继承等身份关系争议,或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即使写入仲裁协议也属无效。建议建设工程合同采用示范文本,例如明确约定"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规则裁决",既符合法定要求,又便于执行。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