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仲裁事项的约定是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关键要素之一。《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否则可能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具体要点如下:
- 约定范围要求:
- 必须明确具体争议类型(如"因本合同引起的工程质量争议")
- 可采用概括式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 不得包含依法不能仲裁的事项(如行政争议、婚姻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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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警示: 某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争议提交仲裁,其他争议诉讼解决",后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仲裁委员会认定质量争议不在仲裁范围内,导致当事人被迫启动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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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议:
- 推荐采用全面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 特殊情况下可约定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如先协商、后仲裁)
- 涉外工程合同需特别注意仲裁事项与适用法律的协调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事项约定还应与仲裁机构规则相协调。部分仲裁机构对可受理争议类型有特殊规定,建议在拟定条款前查阅相关规则。同时,变更仲裁事项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否则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