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实践中,仲裁机构的选择是仲裁协议的核心要件之一。《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包含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否则将导致协议无效。具体而言:
- 法律后果:
- 若仅约定"争议提交仲裁"但未明确具体机构,视为仲裁协议不成立
- 法院将恢复对争议的管辖权
- 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
实务判例: 某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中,双方约定"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当地仲裁委员会"并非法定仲裁机构名称,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最终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
风险防范:
- 必须使用仲裁机构的规范全称(如"上海仲裁委员会")
- 避免使用"当地"、"就近"等模糊表述
- 推荐采用示范条款:"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机构的选择还涉及地域管辖问题。建设工程纠纷通常选择工程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以降低后续执行难度。同时,涉外工程合同还需考虑仲裁语言、适用法律等特殊因素。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