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仲裁实践中,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直接影响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仲裁员选任有以下核心要求:
- 选任方式法定要求:
- 必须明确约定仲裁员人数(通常为1人或3人)
- 必须规定具体选任程序(如双方各选1名,首席仲裁员共同选定)
- 禁止约定一方单独指定全部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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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风险案例: 某EPC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指定3名仲裁员",后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正确的做法应约定"双方各选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已选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推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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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操作建议:
- 大型复杂工程建议采用3人仲裁庭
- 明确约定替补选任机制(如30日内未能选定时的处理方案)
- 涉外工程需特别注意仲裁员资质要求(如熟悉FIDIC合同条件)
特别提醒:仲裁员的公正性要求高于诉讼法官。根据《仲裁法》第13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必须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建议在仲裁协议中援引相关回避规定。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