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仲裁协议的表述不当往往导致协议无效,严重影响争议解决。根据《仲裁法》规定,以下五种常见条款表述存在较高无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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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的仲裁机构约定:如'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工程所在地'可能涉及多个地区,该表述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正确表述应为'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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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仲裁条款:如'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这种表述因未明确排除诉讼管辖而无效。必须使用'应当提交仲裁'等强制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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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仲裁事项:仅约定'工程质量争议提交仲裁',而未包含工程款等主要争议事项。建议采用'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的全面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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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仲裁条款:如'协商不成后再提交仲裁',这种表述可能因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直接约定'提交仲裁'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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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不存在的仲裁规则:如'按照中国建设工程仲裁规则仲裁',而该规则并不存在。应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规则,如'适用XX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
实务改进建议:
- 采用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标准仲裁条款
- 避免使用'可以'、'可'等选择性措辞,改用'应当'、'必须'等强制性表述
- 对涉外工程合同,特别注意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和语言
- 在合同谈判阶段即确定仲裁机构,避免后期争议
典型案例显示,某造价2.3亿的厂房建设项目,因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后被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导致争议解决延误近一年。这警示我们必须重视仲裁条款的准确表述。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