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实践中,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情形规定了明确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处理方式。
关于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该案件,即使其认为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也不得再自行移送,而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关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三种情形: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该院全体法官均需回避,或者该院辖区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
-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常见的管辖权争议包括:
- 合同履行地争议(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跨多个行政区域时)
- 被告住所地认定争议
- 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冲突
2026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管辖权争议解决的时间要求,规定法院应当在发现管辖权问题后7日内作出移送或报请指定管辖的决定,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这对于建设工程案件这类往往涉及大量资金和复杂事实的案件尤为重要。
实务中,当事人遇到法院间管辖权争议时,可以:
- 积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应由特定法院管辖
- 及时关注案件移送情况
- 在指定管辖程序中陈述意见
- 必要时申请上级法院监督
一个典型案例是某跨省高速公路工程款纠纷案,两地法院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地法院管辖,避免了案件久拖不决。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建设工程纠纷高效解决的重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