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个重要原则:'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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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成为关键因素:法院通常以立案登记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精确到分钟甚至秒级。在2026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电子立案系统的广泛应用使得立案时间的判定更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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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法院必须停止审理:根据司法解释,后立案的法院在发现同一案件已被其他法院受理时,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这可能导致原告精心准备的诉讼策略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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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风险:原告若在不同法院重复起诉,不仅需要承担多份诉讼费用,还可能导致诉讼时效计算出现混乱。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这种情况尤为危险,因为工程款纠纷往往涉及较大金额。
实务中,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策略:
- 在起诉前充分评估各管辖法院的利弊,包括审理效率、地方保护倾向等因素
- 通过专业律师提前准备好全套立案材料,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完成立案程序
- 如需变更起诉法院,应先撤回前一诉讼再重新起诉
典型案例显示,某施工企业因急于保全对方财产,同时在工程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结果两地法院立案时间仅差3小时,导致其更倾向的工程所在地法院丧失了管辖权。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在建设工程诉讼中必须谨慎处理管辖权问题。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