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出现两个或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拥有管辖权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便利性原则自主选择更有利于己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一项重要限制:'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也避免被告因多头应诉而陷入被动。实践中,法院通常以立案登记系统的时间戳作为判断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进一步明确: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强化了'最先立案'原则的刚性约束,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立即审查立案材料,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从业者,这一规则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 起诉策略:原告应优先选择证据集中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便于执行的法院;
- 时效管理:通过公证送达、电子立案等方式确保第一时间完成立案程序;
- 风险防范:被告若发现重复起诉,可立即向后续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典型案例显示,某施工单位同时在项目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工程款纠纷,两地法院立案时间仅间隔2小时,最终由先完成系统录入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这提示诉讼参与人必须重视立案时效的分钟级竞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26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在线诉讼规则',明确电子送达、网上立案等数字化程序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未来管辖权竞争可能进一步精确到秒级时间判定,对企业的法律事务数字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多个管辖权法院并存时的管辖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