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 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此时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 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此时和解协议仅具有普通合同效力
关键点在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然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保障了争议解决的最终性。
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仲裁制度的特色:
-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
特别注意调解过程中的两个重要时间节点:
- 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无条件反悔
- 签收后反悔将面临强制执行风险
对于工程建设单位而言,在仲裁和解和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
- 慎重评估和解条件,避免仓促达成协议
-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防范对方反悔
- 优先选择制作裁决书而非单纯撤回申请
- 聘请专业律师全程参与调解过程
实务中,建议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如一方反悔,另一方有权直接申请执行裁决书。这种条款设计能有效制约随意反悔行为,维护工程结算的稳定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