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争议仲裁中,涉及工程质量、造价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往往成为案件关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规定,仲裁庭处理专门性问题鉴定有以下要点:
1. 鉴定启动程序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主动启动鉴定程序。当事人也可提出鉴定申请,但最终决定权在仲裁庭。鉴定事项应当与案件争议焦点直接相关。
2. 鉴定机构选择 鉴定机构确定遵循以下顺序:
- 优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
- 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
- 特殊情况下,仲裁庭可委托行业协会推荐
3. 鉴定人出庭规则 鉴定人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参加开庭:
- 负有出庭说明义务
- 当事人经许可可向鉴定人提问
- 鉴定人应对专业问题作出解释
4. 鉴定报告效力 鉴定意见经质证后:
- 可作为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 但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采信
- 对存疑部分可要求补充鉴定
5. 实务注意事项 建议当事人:
- 提前准备鉴定所需完整资料
- 明确鉴定范围和目的
- 关注鉴定机构资质
- 做好鉴定费用预算
建设工程争议中,专业鉴定意见往往决定案件胜负。二级建造师应当熟悉鉴定程序规则,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技术资料,为可能发生的争议做好准备。仲裁庭通过专业鉴定机制,有效解决了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技术难题,体现了仲裁的专业性优势。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