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中,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争议解决法律制度的核心考点之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时将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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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若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若未查明工程质量验收关键事实,即符合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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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遗漏必要当事人:当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如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例如总承包合同纠纷中未追加实际施工人,二审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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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缺席判决:未经合法传唤程序即作出缺席判决的,例如施工单位未收到开庭通知而被判败诉,二审将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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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包括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未回避等情形。
特别提示: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不得二次发回,必须作出终局裁判。此外,调解结案的案件,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不涉及发回重审问题。
该考点在近三年考试中出现频率达67%,考生需重点掌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尤其注意与‘直接改判’情形的对比区分。实际案例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因事实认定错误被发回重审的比例最高,达42%。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第二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