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存在以下特殊例外情形:
1. 涉及民生权益的工程款项
对于追索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工伤医疗费用等涉及基本民生的案件,即使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也可以裁定不中止执行。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2. 工程进度紧急的特殊情形
如再审涉及停工损失赔偿或工程进度款支付等可能影响工程整体进度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充分担保后,法院可酌情决定不中止执行。
3. 执行标的不影响再审审理的
当执行内容与再审争议无直接关联时(如工程质量纠纷中对工程款利息部分的执行),法院可部分执行。
4.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
若双方在再审期间就执行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可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涉及重点工程项目的纠纷,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执行时,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进度需要。同时,不中止执行的决定应当以裁定形式作出,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