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再审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时,再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1. 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如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原审对工程量签证、材料调差等关键事实未查清即作出判决,再审法院可发回重审或直接查清后改判。
2. 严重程序违法
包括但不限于:
- 违法缺席判决(如未依法公告送达即对承包商缺席审判)
- 遗漏必要当事人(如总包纠纷中未追加实际施工人)
- 审判组织不合法(如应当回避的法官参与审理)
3. 禁止二次发回规则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必须自行作出裁判。该规则对拖延工期索赔等时效性强的工程案件尤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涉及工程质量鉴定、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专业技术问题的再审案件,如确需发回重审,应明确要求原审法院限期完成审理,避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考生需重点记忆:发回重审裁定应列明具体理由,且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