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行政复议制度是重要考点之一。其中,行政复议申请环节存在诸多易错点,需要考生特别注意。
根据2026年版考试用书第10章第4节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申请人适格(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复议请求及事实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领域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实践中常见误区包括:
- 混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忽视举证责任。虽然行政复议原则上由被申请人举证,但申请人仍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存在及侵权事实。
- 错误选择复议机关。建设工程争议中,应向作出行政行为的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特别提醒:施工许可证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典型行政行为均可申请复议。若因不可抗力耽误申请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复议机关决定。掌握这些要点对通过考试和实务操作都至关重要。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