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禁止性行为
(1)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②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③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④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②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③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期货交易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②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③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②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③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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