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任职备案
(一)任职备案机构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备案。(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备案与核查
董事长 监事主席 独立董事 | 董事 监事 | 经理层 | 财务负责人 | 分支负责人 |
备案报告书、任职条件表、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 ||||
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重点说明是否存在不得任职情形) |
|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会计师或注会证明 | 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证明 |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 分支所在地派出机构 | |||
(三)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任职备案时备案及抄送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并不得在参股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但是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依法参加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非准入型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保障和提高自身专业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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