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重点:首席风险官的任免与行为规范
一、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期货公司应当依法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作为主要判断标准。
二、行为规范
首席风险宫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冲突的事项。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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