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纪律惩戒决定
自律监察委员会会议应由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含)以上通过。
自律监察委员会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1)确认当事人违反自律规则事实不成立或者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2)认为事实不清的,要求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
(3)确认当事人有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的,或者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期货行业的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的,或者其行为严重破坏行业声誉、损害行业根本利益的,作出予以纪律惩戒的决定。
自律监察委员会据此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等纪律惩戒决定的,不再组织听证。
拟对当事人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纪律惩戒的,由自律监察委员会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
自律监察委员会决定给予纪律惩戒的,应当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惩戒决定书。
纪律惩戒决定生效之后,中国期货业协会将纪律惩戒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协会自律服务系统,并可在协会网站或者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纪律惩戒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协会网站公布的期限为3年,但被采取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公布期限为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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