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听证
期货业协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依法作出以下纪律惩戒之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期货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1)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2)撤销从业资格并在1年至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3)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申请听证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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