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五章重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欺诈客户
行为界定:
(1)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的;
(2)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3)不按照规定接受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
(4)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的;
(5)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
(6)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的;
(7)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8)不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客户保证金的;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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