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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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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投资的分摊方法

08-01
竣工决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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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的内容

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08-01
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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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如没有可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率(没有,按5%),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放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双方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1)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2)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3)(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4)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08-01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2)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3)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4)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6)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08-01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途径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途径

1、和解

(1)协商和解: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都有约束力。

(2)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

2)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14天内将暂定结果通知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3)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此暂定结果成为争议。

4)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调解

(1)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除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

1)约定调解人

2)争议提交

3)进行调解

4)异议通知

3、仲裁

(1)仲裁方式的选择。

发承包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了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诉讼

(1)双方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08-01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

1、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1)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2)鉴定机构的回避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2、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1)鉴定人的配备。

1)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2)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鉴定期限

(1)确定

(2)起算

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3)延长

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4、出庭作证

(1)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2)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5、鉴定依据

(1)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间接材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由当事人提供);

3)3)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2)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直接材料)

1)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争议鉴定方法

(1)合同争议的鉴定

1)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证据欠缺的鉴定(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做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计价争议的鉴定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争议的;或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4)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①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了可以调整但没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鉴定。

5)因人工费调整文件发生争议:

①约定不执行的,由委托人决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别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做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做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

①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按签批的价格进行鉴定。

②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4)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具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

7、鉴定意见书

(1)做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做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

(3)做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

08-01
预付款
预付款

(一)预付款
预付款是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百分比法
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
(2)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口诀:在加整供保】。
2、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 预付款的扣款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发包人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在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计算公式: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款总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 ,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进度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文件
(1)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08-01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成果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成果

1、工程计量的概念

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

2、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程计量的依据

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08-01
物价变化的调价方法——价格指数调差法
物价变化的调价方法——价格指数调差法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

P0——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1)权重的调整

(2)按变更范围和内容所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4)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08-01
物价变化的调价方法——价格信息调差法
物价变化的调价方法——价格信息调差法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08-01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
(2)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基准日之后,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1)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08-01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1、工程变更的范围
不同合同文本中工程变更范围的差异【增删改】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①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5.1.1) 或公式(5. 1.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自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不符
1、项目特征描述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
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最终工程量)> 1.1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1.15Q0 × P0 +(Q1 -1.15Q0)×P1
2)当Q1(最终工程量)< 0.85Q0(清单工程量)时:
S = Q1 × P1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
①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②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0 )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P2)偏差超过15% 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 P1)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①当Q1>1.15Q0时,
若P0>P2×(1+15%), P1按照P2×(1+15%)调整;
若P0≤P2×(1+15%), P1=P0;
②当Q1<0.85Q0时,
若P0<P2 ×(1-L)×(1-15%), P1按照P2 ×(1-L)×(1-15%)调整;
若P0≥P2 ×(1-L)×(1-15%),P1= P0
(2)总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1)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
2)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内容报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干了什么】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用了什么人】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什么料】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什么设备】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承包人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列入进度款支付。

08-01
工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
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主要内容包括:
1)人工费的增加:新增加投入人工的报酬,不经济使用人工的补贴等;
2)材料费的增加:可能造成不经济使用材料而损耗过大,材料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费用、材料运输费的增加等;
3)机械费的增加: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不经济的使用机械等。
(2)提前竣工奖励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2、误期赔偿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或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三)索赔
1、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2、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国家法律法规;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
(2)索赔成立的条件

3、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人工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因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造成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在计算机械设备台班停滞费时。如果机械设备是承包人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与其他费之和计算;如果是承包人租赁的设备,一般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等。计算公式为: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确定方法可以选用下面的方法:


5)总部管理费。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承包人向公司总部提交的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计算被延期工程应当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6)保险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的延期手续增加的费用。
7)保函手续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8)利息。
利息的索赔包括: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迟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的垫资利息;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利润。
10)分包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2)费用索赔的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三种,即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4、工期索赔的计算
(1)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非关键工作超过总时差)
(2)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如果某干扰事件直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造成总工期的延误,可以直接将该干扰事件的实际干扰时间(延误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
2)比例计算法。如果某干扰事件仅仅影响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比例计算法。比例计算法虽然简单方便,但有时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3)网络图分析法。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索赔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该方法可以用于各种干扰事件和多种干扰事件共同作用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
1)首先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
2)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及经济补偿;
3)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承包人可得工期延长,但很难获得费用补偿;
4)如果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能得到补偿。

08-01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

2)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

1)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

2)加速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索赔

4)合同终止的索赔

5)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7)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08-01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
国际工程投标报价计算

国际工程招标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或合理低价中标方式。标价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风险费组成。

1、直接费的计算

(1)人工工日单价的计算。

国外承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就是指国内派出工人和当地雇用工人的平均工资单价。这是以工程用工量和两种工人完成工日所占比例进而加权得到的平均工资单价。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国内派出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国内工人工日占总日数百分比/工效比+雇用当地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当日工人工日占总工日百分比/工效比

国内派出工人工资单价主要包括:

1)国内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和补贴;

2)派出工人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3)服装费、卧具及住房费;

4)国内、国际差旅费;

5)国外津贴费和伙食费;

6)奖金及加班费;

7)福利费;

8)工资预涨费,按国内现行工资规定计算(工期较短的工程可不考虑);

9)保险费,按当地工人保险费标准计算。

(1)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

国外承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来源渠道有三种,即当地采购、国内采购和第三国采购。

1)当地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当地材料商供应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以材料商的报价为依据,并考虑材料预涨费(当工期较长时)的因素,综合计算单价。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材料、设备单价=市场价格十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运输保管损耗费

2)本国或第三国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

材料、设备单价=到岸价格+海关税+港口费+运杂费+运输保管损耗+其他费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计算。

在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时,其中基本折旧费的计算一般应根据当时的工程情况考虑5年折旧期,较大工程甚至一次折旧完毕。因此,也就不计算大修理费用。

1)单列机械费时:

台班单价=(年基本折旧费+运杂费+装拆费+维修费+保险费+机上人工费+运力燃料费+管理费+利润)/年台班数

2)根据施工机械使用的实际情况,分摊台班费。

2、间接费的计算

包括投标期间开支的费用、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经营业务费、临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3、其他费用的计算

(1)分包费。

一种方法是将分包费列入直接费中,即考虑间接费时包含了分包管理费。

另一种方法是将分包费与直接费、间接费并行并列,在估算分包费时适当加入管理费即可。

(2)暂定金额。

只能把暂定金额列入工程总报价,不能以间接费的方式分摊进入各项目单价中。

(3)上级单位管理费。

一般按工程直接费的3%~5%收取。

(4)盈余。

盈余包括利润和风险费两部分。

4、单价分析与标价汇总

(1)单价分析

分项工程单价=分项单位工程直接费×(1+间接费率)

分项工程合价=分项工程单价×分项工程量

(2)标价汇总

汇总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再加上分包商的报价即为总报价。

08-01
工程总承包的分类与特点
工程总承包的分类与特点

1、工程总承包的类型

(1)工程总承包的分类及特点

(2)交钥匙总承包

交钥匙总承包不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任务,而且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运营准备工作的综合服务。交钥匙工程承包的优越性:

①能满足某些业主的特殊要求。

②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获利的机会比较多,有利于调动总包的积极性。

③业主介入的程度比较浅,有利于发挥承包商的主观能动性。

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简单。

2、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及主要特点

(1)合同结构简单。

(2)承包商积极性高。

(3)项目整体效果好。

(4)企业综合实力强。

08-01
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

1)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

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办法时,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借款国国内投标人有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等。如果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优先条件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1)详细评审中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2)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确定时也可适当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详细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应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改、商务偏差的调整、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08-01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编制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编制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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